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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轻罪治理现已初具雏形,轻罪立法致使刑事案件的数量增加,客观上扩大了刑事辩护市场的基数,但由于轻罪治理的措施又致使委托刑事辩护的比例下降。轻罪治理使刑事辩护在市场状态和具体工作的开展上都会产生变化,而作为律师个体也需意识到这一点并做出作出相应准备。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现出了极其明显的轻罪立法倾向,尤其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开始,轻罪数量明显增加,犯罪圈层逐渐扩大。无论理论层面存在何种争议,积极刑法观在事实上已经占据主导并落地为现实。在此情形之下,轻罪治理所导致的刑事案件的变化势必会对刑事辩护造成影响,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对此的敏锐发觉和预判是有必要性和价值的。本文试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轻罪立法导致的此类案件数量的增加,客观上增大了刑事辩护市场基数 自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开始,出现了轻罪条文的修正,此后,及至2011年5月1 日的《刑法修正案(八)》 中将“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等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轻罪数量开始大幅上升。《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组织考试作弊罪”“虚假诉讼罪”等, 《刑法修正案(十)》中的“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等也是轻罪立法的具体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冒名顶替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则又将轻罪立法推向了新高度。可以预见的是,积极的刑法观不调整的话,轻罪立法的这一立法事实将导致越来越多的轻罪罪名的出现,呈现一种持续增加的态势。 而这些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又会对应产生大量的案例,最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是危险驾驶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8年至2022年的五年中,共以危险驾驶罪起诉1502385人,占起诉总人数的18.2%,位居第1;共起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273274人,占起诉总人数的3.3%,位居第9。而从2022年的案件数据来看,问题还要更为突出,2022年的危险驾驶占全部案件数的20.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起诉数量也上升到了第3位的位置。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多数传统犯罪近年来一直呈现着数量下降的趋势,比如一直以来占据前十的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但2018年至2022年的五年间,检察机关共追诉刑事犯罪的总体数量却比前五年上升了9.5%,达到了583万余件。这些新增轻罪对整体犯罪数量的数据维持在这样一个相对高位状态,甚至有所增加应该说起到了数据支撑作用。而刑事案件数量当然是考虑刑事辩护市场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基数。 此外,一增一降之间也不难看出,我国的犯罪结构有了重大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1999年至2009年的十年间,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占比从45.4%下降至21.3%,根据最近公布的数据2022年的该比例已经下降至14.5%。轻罪时代确实已经到来。(二)随着司法政策的调整和逐渐完善,“委托”刑事辩护的市场实质是有“萎缩”迹象和事实依据的 随着轻罪占比越来越高的犯罪结构变化,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司法政策出台,并实际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虽然这些政策不一定是完全针对轻罪案件的,但在实操过程中适用和调整到的最大板块就是轻罪案件。诚然目前“轻罪治理”更多存在于理论层面的讨论和研究,实践中还没有专门为进行轻罪治理而设置某些措施,也没有以“轻罪治理”的称谓界定既有的某些措施,更没有形成体系化的轻罪治理结构,不过如前所述的看似分散的一些司法政策,其实指向的主要还是轻罪案件,并且已经隐隐形成了某种基本框架。 按目前的规律和社会治理理念、刑法观念等持续发展下去的话,轻罪治理一定会很快进入司法实践当中,是“需行”的。并且将已有的隐形框架串联起来,再增设一些措施,即可使轻罪治理结构体系更为完善,因而是“易行”的。从公检法等各方司法实践主体的角度考虑,这些轻罪治理措施也是符合其需求的,不至于有较大的实践阻力,因而是“可行”的。总体来说,作为律师,轻罪治理我们需既立足于眼前,又需看到不远之后的将来。 认罪认罚制度: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环节制度适用率均在80%以上,2022年的认罪认罚率已到90%以上,一审服判率达到95%以上。也就是说,以2022年为例,占全部案件85.5%的三年以下轻罪案件中除极少部分不认罪的以外,都是适用了认罪认罚的,而且量刑建议采纳比例极高,上诉比例极小。 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近年来,随着检察院对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诉前羁押率已经从2011年的75.7%降至了2022年的26.7%。不起诉率也从2011年的3.3%上升至2022年的26.3%。而这些案件无疑主要为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后续随着轻罪立法和治理制度的持续推进,作为理论界一直呼吁的以出罪路径平衡入罪扩张中的出罪路径之一,不起诉率应该还会有进一步的提高。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本身就框定的特定条件下的三年以下案件和过失犯罪,虽然该制度在实践中落实效果应该说不是太佳,但还是有适用的空间的,在对案件的诉与不诉、量刑轻重等最终处置中也能起到较大的影响作用。且随着轻罪治理的认识强化,该制度可能会被重新重视和提高适用比例。 简易程序及速裁程序:人民法院为实现繁简分流对程序也作出了划分,尤其是2018年跟认罪认罚同时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速裁程序,适用前提之一即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可以说是为轻刑案件量身定制的,近年来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比例越来越大。根据最高检2020年发布的数据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比例为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比例为49.5%,适用普通程序比例为23%。此后的全国数据未能准确查明,但从各法院自行公布的数据来看,多数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都集中在40%—60%之间。速裁程序是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而普通程序则逐年降低。这一制度本身也为轻罪的处理提供了程序路径。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值班律师政策:根据2018年12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已在全国推开。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也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总体目标。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于2023年也已经确定了试点地区,后续有望覆盖全国。对于部分案件采用指定辩护律师的方式,对于其他案件采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对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案件体现全覆盖式的辩护援助,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犯罪记录封存、消灭:除接受刑事处罚之外,犯罪后还可能因行政规制带来的权利限制、信用惩戒、犯罪记录导致的负面影响等而给当事人甚至是其家人带来持续性的影响,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这种影响的传播效应将进一步扩大。可谓之“一次犯罪终身受罚”,极其不利于其回归社会正常生活。而又由于轻罪立法导致被采用刑罚打击的轻罪人员越来越多,影响面越来越大,因而犯罪记录封存、消灭的提议近年来呼声不断,极有可能落地实施。 量刑大幅轻缓化(扩大单处罚金刑、缓刑、定罪免刑适用范围等):对照国外的数据和国内的实际需求,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诸多关于对轻刑案件大幅提高单处罚金刑、缓刑、定罪免刑适用范围的文章和意见,将这类轻缓化处理结果及尺度以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导向等各种形式予以体现。希望借此实现入罪范围扩大与出罪及轻缓化处理之间的平衡,避免单纯地扩大打击范围带来的不利后果,也能使轻刑的处置被约束起来,避免偏颇,同时还能起到减轻司法压力、避免过度增加社会对立面和对立程度,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 扩大刑事禁止令范围、增加社区矫正手段(社会公益服务矫治、非羁押电子监管手段等):上述诸多已有或可能会出现的轻罪治理措施都是为平衡轻罪立法而采取的出罪和减弱犯罪后果的治理手段,但是一味的轻缓化处理也会导致被质疑惩处不力、教育作用不显的问题,因此还需配合此类非羁押但可有效监管的配套措施,以使轻缓化处理之后还能兼顾刑罚惩处实效。 2.最终纳入轻罪治理司法处置的案件范围将超过新增轻罪罪名对应的案件范围 对于轻罪的划分标准,现有不同意见,部分人员提出以三年作为划分界限,还有部分人员提出以五年作为界分点或以一年作为界分点,结合刑法中的多数案件的刑期规定、检法在司法实务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呈现的状况,笔者认为还是以三年作为界分点是更为适宜的,这应该也是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数观点。 但以三年作为界分点还存在法定刑三年、裁判刑期三年、可能判处三年的不同意见,但不论是采用哪一个观点,最后实际纳入轻刑治理范围的案件一定都是远远大于通过新增轻罪立法进入刑法调整范围的案件数量。也就是说大量此前已有的罪名和对应案件也会纳入轻罪治理的体系之内,适用轻罪治理的所有处置措施和规定。 3.清晰、完善的轻罪治理配套措施落地,将会促使更多的案件不再选择委托律师 如上述轻罪治理配套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那么由于对结果的预判性、确定性加强,轻缓化处理使结果的危害性减弱,当事人及其家属对结果的担忧和恐惧感降低,委托律师的重要利益诉求和动力丧失;又由于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和简化的程序、事先的量刑协商等,使当事人对该过程中会面临的程序及实体权利未全面保障的担忧减小,获得法律帮助的需求和迫切性下降;此外,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当事人不委托律师也能够获得基本的法律帮助。因此,轻罪案件大多不会再委托律师应该是难以回避的事实。 尤其是在轻罪案件数量一直增加的情况下,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数量如未能相应上涨,则可能出现轻罪案件委托率的下降,进而感觉刑事辩护市场存在“萎缩”。 如前所述,轻罪治理已在眼前,作为从业律师,确有必要从刑事辩护的角度预判由此会产生的变化。 目前国内刑事辩护市场已经出现了两极发展的趋势,这一点行业内应该很多人都有共识,这与域外的一些情形也是一致的。如前所述,轻罪治理的发展会在某种程度上使大部分轻罪案件委托辩护律师的概率进一步变小,而这些轻罪案件占据了整体案件数的绝对值,非轻罪案件占比将越来越小,而这类非轻罪案件事实上才是委托辩护比例相对更大的领域,且从案件本身的辩护空间和付费能力等方面来说优质案源也大多出自该领域。最终形成的局面恐怕就是大多数案件不再委托律师,甚至此前有委托意愿的部分中等刑期和付费能力处于中间位置的案件也逐渐向不再委托的方向滑落,剩下少部分高端优质案源成为大家争抢的目标。但是,并不是说中间案件会就此消失,而是这类案件的数量及占比会相对缩小,比如轻刑案件因法律援助措施仅为提供值班律师,因此还是会有一部分人员是会选择委托律师的。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委托意愿的下降,那么法律援助就需要承担起保障辩护率的重大任务,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在不出现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根据现在的模式,当然需要政府进一步采购律师服务来予以实现。 但为什么笔者认为只是有所增加呢,因为虽然现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都有全覆盖的提法和要求,但实际只是针对的三年以上的案件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以及不认罪、疑难复杂、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并不高,占比最高的轻罪案件事实上并未纳入全覆盖指定援助律师的范围,而是采用了值班律师的制度予以解决,虽对辩护权的实质保障大打折扣,但从效率的角度来说确实节省了很多资源,且具有便利性。 3.事先事后的关联性业务会成为刑事律师更为积极的拓展方向 由于市场的变化,导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逐渐内卷,更多的人开始把眼光放到卷得没有那么厉害的刑事辩护前后关联业务上,比如刑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专业咨询、刑事控告、涉刑财产处置、刑罚执行相关法律服务等,以力争在刑事辩护以外的赛道上取得竞争优势。但这些领域事实上是多数律师都能想得到且门槛不是太高的领域,只要有市场空间,投身其中卷起来的人就只会越来越多。 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少捕慎诉慎押组合拳一出,辩护前移已成为律师们不得不为的事实。随着轻罪治理的进一步推进,对不起诉和量刑建议轻缓的诉求将会使辩护律师将更大的精力和关注度放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开展可能会更加充分、采取更多方式,而不仅限于简单的辩护意见的提交和强制措施变更的申请等。在该环节也将会解决案件的大部分问题。此外,辩护工作甚至会进一步前移至侦查阶段,因为新增轻罪落实到具体案件时的入罪法律适用问题恐怕也会成为一个司法难点和关键点,作为辩护律师在入罪门槛上当然也需要提出必要的意见。 目前的轻罪辩护方向主要为从构成要件出发的无罪辩护和基于量刑情节的罪轻辩护。如果前述轻罪治理的措施能够得到落实,则对于轻罪的酌定不起诉、定罪免刑、单处罚金、缓刑等将成为主要的争取方向,而这些处理结果都有一个尺度问题,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应该做出这样的处理?其标准通常难以规定得过死,而会给司法留有裁量权尺度。这种尺度和标准往往量化不易,但同时也意味着有争取空间。辩护律师需要在这些方向上多做工作,以达到辩护目的。 任何一个新增罪名都势必会经历一个司法实践过程,这期间律师在实体和程序上还是有较大的辩护空间的,而由于民众对新罪名的接受度和理解度差异,也会出现较大的委托需求。以危险驾驶为例,入罪早期还是有较大委托概率的,且在实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合法性、规范性欠缺和相关实体性的技术的不成熟,使得出现了一批无罪案件。但随着侦查行为等不断的规范、技术的提高、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司法实务的成熟,辩护空间和辩护委托概率都可能将会逐渐缩小。 我们律师并不直接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很多时候可能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我们经常比较欣慰的情形是当事人或家属在律师的工作过程中看到了律师的专业和努力,因此还是对律师给予了肯定。那么这种肯定的前提之一当然是当事人或家属充分获悉了律师的辩护方案和辩护行为,这就要求律师必须保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的充分性,这是获得认可的基础路径。但是,这类案件当事人对于结果的期待和关注度是极高的,也会与同类案件进行对比,其核心诉求就是案件处理结果见到“实效”。而轻刑案件由于在审查起诉环节可能就决定了案件的定性、量刑等主要事项,审查起诉环节的工作又不同于庭审环节,不能以公开开庭,各方参与的形式展现出来,即便走到法庭审理环节,由于在审查起诉环节已经确定了主要问题,因此庭审可能较为简略,因此“表演式”的辩护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故而,除了与当事人和家属的沟通以外,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沟通也同样极为重要,这种沟通能力听起来简单,但实际复杂,对律师来说也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能力和技能。 轻罪治理某种程度上会导致市场变化和冲击,当叠加律师人数大幅度增加的因素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走低等现状,导致刑事辩护市场确实内卷较为严重、竞争压力加大。各大律所也在这种现状下早早确定了生存和发展之道。作为律师个人来说也应该有自己的认识和应对准备。借此谈一谈自己粗浅的考虑。 第一种,在刑事辩护市场不甚理想的状态之下,如结合自身情况考虑好无意于此,则该退则退,及早投身于其他更为广阔的领域积累、经营不失为明智之举;第二种,将刑事作为自己两三个专业方向之一,既保证生存又有多个口径的发展可能,再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业务领域,这是比较务实的一种路径,相对更为综合和理智;第三种,基于兴趣、基础、职业规划、个人原因等,迎难而上,选择成为一名刑事专业律师,那么就要做好需要投身持续内卷的准备,起码要努力成为站在中上部的律师才能不被淘汰,才能维持和继续刑事专业化之路;第四种,选择刑事业务中的细化板块,换入更小的分赛道,走更为专业的道路,以“精”立足和发展,这需要对市场有进一步的分析之后才宜选择;第五种,进入做其他业务的综合性律所或团队,成为补强的刑事板块负责人员,以合作求稳定;第六种,看好将来的援助业务,直接投身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以法援业务作为主要工作内容。无论选择哪条路径,都要捋清思路、看清自己的优劣势,深度分析自己的现状和需求,深度分析市场,理智。 无论哪个行业,只有够专业才能立足和发展,这是一切的基础。想要专业就得在细化、深化上下功夫,专业的律师不仅能获得客户的信赖、同行的认可,也是司法人员所需要的。因此专业的表现一定能帮助你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积累口碑。任何环境之下都有生存空间,都有靠该专业吃饭的人,但前提是你得站在行业前端。而要想站在前端,除了靠业务逐渐积累专业形象以外,恐怕还得注重营销,而恰当的营销与刑事专业内容一样,学起来、做起来都不是容易的事情,需要每一位律师郑重对待。 由于刑事辩护的特殊性,致使这一市场相较于其他市场而言确实一直相对传统,也许各种因素之下的内卷也是改变的契机和推动点。随着竞争加剧可能会更加市场化和多样化。比如整个刑辩业务可能被分解为若干个领域,横向上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细分,纵向上将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成分解不同的程序和环节,然后专门化,只从事这一小领域之内的业务。再比如前述内容中提及的刑事辩护前后相关领域的刑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专业咨询、刑事控告、涉刑财产处置、刑罚执行相关法律服务等相关业务也不失为一个选择,且早投入可能早发展。此外,笔者最为看好的是以刑事与行业相结合,尤其是行业中的具体事务为切入口,以解决问题和商业思维为导向,形成某些有价值的产品。不将自己框定在刑事辩护的围墙之内恐怕才是未来刑事业务突破的方向。 内卷和焦虑是回避不了的永恒话题,任何行业、任何群体都是如此。内卷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焦虑是没有被放弃的人生的必然。我们需要做的是调整自己的内心状态和认知,不设定过大的目标放大自己的焦虑,踏实走好刑事业务从业的每一步,竭尽所能做好眼前的每一个事项。也不要恐惧自己随时会被淘汰,认真做事情的人没有那么轻易被淘汰,这个社会的任何行业都是需要做事情的人,这个世界的任何事也逃不过“认真”二字。这个行业会变化,我们自己又何尝没有在往前走呢。 最后,轻罪治理最终对于刑事辩护的影响可能会引起律师群体的明显反应,也有可能因过度缓慢被现实蚕食消弭于无形,其他影响因素同样如此。但我们作为身处其中的从业者,理应保持警醒,多跳脱出来看待行业状态,因为作为职业共同体,我们休戚与共,多思多交流,才能共同走稳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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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编审: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数据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朱桐辉